文件要求,对于出现死亡、重大伤残事故的;涉及婴幼儿、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乳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急救药品等高敏感性产品的;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等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按照“谁主办、谁发布”的原则,及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发布案件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产品的安全风险和案件发布的社会风险。
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明显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做好案件查办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信息发布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通过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并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案件信息发布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闻单位及个人捏造事实、制造或传播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